近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某甲健身公司诉郭某、某乙健身中心商业诋毁纠纷案,这是鞍山市首例互联网主播通过新媒体平台实施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的审理为新业态下因不当评论引发的同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